(2017)湘0203执恢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与刘飞龙、文美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刘飞龙,文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恢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负责人刘永芳,行长。被执行人刘飞龙,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被执行人文美香,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龙凤乡。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飞龙、文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抵押物,拍卖款共计543600。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劲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