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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静静、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静,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静静,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高速时代广场金融中心10楼,组织机构代码09932142-8。法定代表人:林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静静与被执行人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静静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合劳人仲案字第324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夏 凯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威本院在执行赵静静申请执行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合劳人仲案字第324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赵静静补偿金1400元,福利153元,工资2147元,执行费50元,合计37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7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唐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