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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黄山市江滨大厦度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江滨大厦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750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执行人:黄山市江滨大厦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熊世安,董事长。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2017)皖10民终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江滨大厦度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江滨大厦度假有限公司收入212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