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6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华阳-恩赛有限公司与浙江西边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阳-恩赛有限公司,浙江西边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6337号原告:华阳-恩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沃尔特·列维(WALTERLEVY)。委托代理人:华云飞,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洪梁,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西边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阳-恩赛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西边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华阳-恩赛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西边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阳-恩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西边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华阳-恩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富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