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光兵与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兵,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4200号原告:王光兵,男,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安徽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荣,男,汉族,1982年1月21日出生,居民,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光兵变更诉请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兵撤回起诉不违返法律规定应准许,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兵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