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财保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侯庆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庆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14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金培彦,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鲁桥镇仲浅村第一区**号胡同***号。身份证号码:37082619760********。被申请人:侯庆文,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星,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侯庆文与金培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鲁0826财保148号民事裁定书,对金培彦驾驶的鲁H×××××车辆予以查封。金培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金培彦已向本院提供8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金培彦驾驶的鲁H×××××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珍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