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和龙市腾祥供热有限公司与李虎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腾祥供热有限公司,李虎哲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625号原告:和龙市腾祥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头道镇文化居。法定代表人:马翔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晓明,女,该公司出纳,1986年11月3日出生,住和龙市头道镇。被告:李虎哲,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和龙市头道镇。和龙市腾祥供热有限公司与李虎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和龙市腾祥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龙市腾祥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和龙市腾祥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根人民陪审员 闫绍萍人民陪审员 冯万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若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