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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王志民与徐文友、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民,徐文友,韩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189号原告王志民,男,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哈尔滨民玲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徐文友,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韩英,女,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民与被告徐文友、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5元,退还原告3,510元。审判长 董 策审判员 杨树枫审判员 李利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