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油市顺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顺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秀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979号原告:江油市顺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霞,总经理。被告:王秀兰,女,汉族。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顺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顺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油市顺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江油市顺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清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