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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高台县澳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毅、贾天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台县澳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毅,贾天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1739号原告:高台县澳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建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林,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毅,男,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住××县。身份证号×××被告:贾天海,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县五社。身份证号×××原告高台县澳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刘毅、贾天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由于被告贾天海无准确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材料,原告高台县澳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台县澳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高台县澳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464元,退还732元。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