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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丹与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丹,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749号申请执行人黄丹,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朱军,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丹与被执行人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本院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朱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丹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朱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