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1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雷裕胜、肖友容、雷裕茂、李月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雷裕胜,肖友容,雷裕茂,李月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负责人易文臻。被执行人雷裕胜,男,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肖友容,女,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雷裕茂,男,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李月勤,女,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雷裕胜、肖友容、雷裕茂、李月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李岳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