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9执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西省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旭辉、陈亮萍、皮保洋、李瑞琴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旭辉,陈亮萍,皮保洋,李瑞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9执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红,男,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旭辉,男,生于1972年10月24日,汉族,灵石县厦门镇人。被执行人陈亮萍,女,生于1973年10月10日,汉族,灵石县厦门镇长珍村人。系李旭辉之妻。被执行人皮保洋,男,生于1970年3月4日,汉族,灵石县翠峰镇人。被执行人李瑞琴,女,生于1971年5月25日,汉族,灵石县翠峰镇李家沟村人。系皮保洋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旭辉、陈亮萍、皮保洋、李瑞琴的银行存款或其它资金1902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程灵忠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