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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成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刑初50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成龙,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户籍住址: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0号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捕,现押合肥市看守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7]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迎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成龙使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初至7月19日,被告人李成龙租用合肥市庐阳区长江剧院对面团结巷“巷子小厨”店内场地,购买赌博游戏机,招揽参赌人员赌博,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并聘请陈某、徐某(以上两人另案处理)帮忙望风、上下分。2017年7月19日2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将该赌博机房查获,将被告人李成龙现场抓获,另查获参赌人员8名,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800元,经清点,现场有捕鱼机1台,8个机房;“六狮王朝”机6台(4个机位可正常使用),“机器猫”机4台,“PK王子”机一台有8个机位(7个机位可正常使用),“奔驰宝马”2台共4个机位,“金某”10台(不能使用),共计27个可独立操作的机位。案发后,查获的赌资及赌博机已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陈某、徐某、石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检查笔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与被告人李成龙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成龙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成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未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对于当场查获的赌资人民币2800元,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作案工具捕鱼机1台、“六狮王朝”机6台、“机器猫”机4台、“PK王子”机1台、“奔驰宝马”2台及“金沙”10台,由扣押单位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良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欣天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