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彩兰与马战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兰,马战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958号原告王彩兰,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马战士,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兰与被告马战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彩兰负担。审判员 刘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