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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彩兰与马战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兰,马战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958号原告王彩兰,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马战士,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兰与被告马战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彩兰负担。审判员  刘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