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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江峰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江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11号罪犯曾江峰,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娄星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江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曾江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娄中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曾江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曾江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江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该犯累计获得表扬5个。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履行财产刑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江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暴力犯罪,且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的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江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