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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9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宋城,宋国兴,广饶县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285号。被执行人山东山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东首。被执行人宋城,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宋国兴,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协会。住所地:广饶县新城花园商业街B-3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2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国兴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南佛山支行账号62×××70中存款4362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尚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