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1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邢秀梅与河南兴城建筑有限公司、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秀梅,河南兴城建筑有限公司,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秀梅,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河南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西路河阳新村1号楼。机构代码:17350305-2。法定代表人:刘利平,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东段2751号,机构代码:76780305-2。法定代表人:王海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邢秀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兴城建筑有限公司、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082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豫0821执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