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进雄,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董事长。上诉人赤东建设集团��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2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约定的管辖不明确,分别指向两个不同的法院,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确定管辖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第十三、7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哲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