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渝水区界水乡高家村委会泥水坑村小组、新余市力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渝水区界水乡高家村委会泥水坑村小组,新余市力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渝水区界水乡高家村委会泥水坑村小组,住所地渝水区界水乡高家村委会泥水坑村。代表人高树根,系该村小组长。被执行人新余市力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姚圩镇姚圩村委力上村。法定代表人张剑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渝水区界水乡高家村委会泥水坑村小组与被执行人新余市力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正在对被执行人新余市力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光伏发电设备和蔬菜大棚予以评估、拍卖,由于评估、拍卖花费时间较长,无法短期之内将案件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0502执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宝亚审 判 员 郭河华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成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