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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立强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7行初55号原告李立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为河北省邯郸���磁县。。原告以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邯郸冀南新区管委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原告在2016年3月8日中午12点左右,在磁县拘留所被6名绑匪绑架,被强行拖到面包车上,并将原告的双眼用毛巾捆住,拉到马头工业城徐庄村安置小区内控制10天左右。后在2016年3月17日又将原告的双眼捆住,拉到磁县光禄镇李家岗村西,把原告拉下车就打,打完把原告扔在原处就跑,原告回家后报案110,城南派出所以案发地为由不予受理。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和冀南新区公安分局出具了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出具了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以上三项原告至今没有收到,剥夺了原告的复查申请。原告请求:一、确认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与冀南新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无效;二、确认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关于城南办事处杏园营村李立强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无效;三、确认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无效。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李立强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建平审 判 员  李科英人民陪审员  贾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