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乡县某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乡县某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730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肥乡县某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肥乡县某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找不到被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冀0403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