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8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王立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王立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871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885759,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负责人:戴巍,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颖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武,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王立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3.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文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红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