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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国新、荣成市东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新,荣成市东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爱秋,刘治富,张玉兰,张本宁,王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新,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清,男,住荣成市,系由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东王门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成市东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石岛黄海南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尹远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波,男,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爱秋,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清,男,住荣成市,系由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东王门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审被告:刘治富,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审被告:张玉兰,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审被告:张本宁,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审被告:王红珍,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上诉人王国新因与被上诉人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国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国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267元,减半收取计9633.5元,由上诉人王国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光成审判员  赵 芳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丛铭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