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27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某、许巧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巧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766-1号申请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王顾喜,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许巧莲,住鄄城县。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许巧莲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巧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巧莲驾驶的电动三轮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桂兰人民陪审员 史乃林人民陪审员 王明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艳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