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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27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某、许巧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巧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766-1号申请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王顾喜,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许巧莲,住鄄城县。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许巧莲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巧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巧莲驾驶的电动三轮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桂兰人民陪审员  史乃林人民陪审员  王明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艳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