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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尤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438号原告:尤某,女,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张某某,男,1959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刘某某,女,1959年7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黑山镇。原告尤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尤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50000.00元,利息2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二人以经营黑山县盛泽塑料厂需要资金为由,经好友范建华介绍,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标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借款期限、利率等,借款到期后,原告已无法找到二被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经本院审查,被告张某某因涉嫌犯罪在黑山县看守所羁押,经本院询问,张某某现与刘某某也联系不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刘某某的准确地址,无法向被告刘某某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尤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影审 判 员  吴宝利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