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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李三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李三思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4562号原告: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三区九号楼2002号。法定代表人:辛向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尧,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宿舍。被告:李三思,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富源公司)与被告李三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泰富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尧,被告李三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泰富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三思支付供暖费3735.6元;2、判令李三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3、案件受理费由李三思负担。被告李三思辩称:李三思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东亚五环国际小区9号楼1602号房屋的业主,李三思未享受瑞泰富源公司的供暖服务。本院认为,李三思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东亚五环国际小区9号楼1602号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3.39平方米。瑞泰富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李三思尚未交纳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供暖费3735.6元。李三思称未享受瑞泰富源公司的供暖服务,并提交有关视频。瑞泰富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该视频只说明李三思找过该公司协商停暖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但瑞泰富源公司认可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24日十天期间未给涉案房屋供暖。经本院核实,李三思提交的视频未能证明其与瑞泰富源公司达成关于停止供暖的一致意见。瑞泰富源公司要求李三思给付供暖费3735.6元,因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24日该公司单方面未向李三思提供供暖服务,该期间的供暖费应予以减免。李三思主张剩余期间其亦未享受供暖服务,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瑞泰富源公司主张违约金,没有法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三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供暖费3426.87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李三思负担20元(已由原告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李三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瑞泰富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 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世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