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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大兴农场向阳分场与郭某1、郭某2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大兴农场向阳分场,郭某1,郭某2,郭某3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458号原告翁牛特旗大兴农场向阳分场,住所地:翁牛特旗大兴农场向阳分场。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分场场长;被告郭某1,男,农民。被告郭某2,男,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郭某3,男,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翁牛特旗大兴农场向阳分场与被告郭某1、郭某2、郭某3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翁牛特旗大兴农场向阳分场与被告郭某1、郭某2、郭某3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牛特旗大兴农场向阳分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志中陪审员  李洪彬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