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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15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双龙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双龙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15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双龙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秀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延明,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立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双龙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5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双龙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0892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辽A271**丰田牌汽车车籍档案,于2017年9月2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近海经济区南二路18、18-1、18-2号的房产档案。因被执行人沈阳亿鑫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双龙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 遥审判员 孙鸣辉审判员 曹凤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