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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兴宇与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袁晓莉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宇,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袁晓莉,雷银生,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8601民初643号原告:高兴宇,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杰、伍德静,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宗俊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宇,公司员工。被告:袁晓莉,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雷银生,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公司员工。原告高兴宇与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大学出版社)、袁晓莉、雷银生、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博库网络有限公司更名为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原告高兴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德静,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宇、被告袁晓莉、被告博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高兴宇诉称:其原创作品《让每位顾客满意的离开——两位富翁遵循的同一秘诀》刊载于2001年7月22日《郑州晚报》。其从被告博库公司购买由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袁晓莉、雷银生主编的图书《国际市场营销学》(ISBN:978-7-302-33575-7)中擅自使用了其上述作品。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被告袁晓莉、雷银生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告博库公司销售侵权图书,给其造成了一定损失。故请求判令:1、清华大学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使用作品《让每位顾客满意的离开——两位富翁遵循的同一秘诀》的侵权图书《国际市场营销学》(ISBN:978-7-302-33575-7);2、清华大学出版社、袁晓莉、雷银生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00元人民币;3、博库公司停止销售使用作品《让每位顾客满意的离开——两位富翁遵循的同一秘诀》的侵权图书《国际市场营销学》(ISBN:978-7-302-33575-7);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答辩称,其依法取得了出版权,并注明了出处和作者,使用的字数仅占全文的0.44%,希望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被告袁晓莉辩称,其主编的图书主要是教学为目的,合理合法使用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没有构成侵权。被告雷银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书面答辩称,其只编写了图书《国际市场营销学》第五、六、十一、十二章,初稿交给教材主编袁晓莉后,并不知晓非本人编写的内容。而《让每位顾客满意的离开——两位富翁遵循的同一秘诀》为第一章引用内容,其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告博库公司辩称,其仅是销售者,有合法进货渠道,在收到传票后已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图书,尽到了审核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高兴宇、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袁晓莉、博库公司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交了证据。雷银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本院组织双方到庭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认为关联性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高兴宇在《郑州晚报》刊载作品《让每位顾客满意的离开——两位富翁遵循的同一秘诀》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的作者,《读者杂志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黄海晨刊》关于原告的报道可以证明高兴宇的稿酬标准以及原告的知名度,侵权图书《国际市场营销学》(ISBN:978-7-302-33575-7)以及购书的购物电子发票及小票可以证明侵权事实,合理费用的票据证明原告提起本次维权诉讼付出的必要成本,2002.2总第101期《公��世界》杂志证明涉案作品的作者是山东高兴宇,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于该七份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清华大学出版社提交的其与袁晓莉签订的出版合同,可以证明两者就《国际市场营销学》(第二版)出版事宜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于该份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综合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时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文章《让每位顾客满意的离开——两位富翁遵循的同一秘诀》刊载于2001年7月22日《郑州晚报》,署名为高兴宇。该文章字数共计2072字(包括标点符号)。2002.2总第101期《公关世界》刊登《两位富翁,同一秘诀》一文,署名高兴宇(山东)。2011年10月18日,原告高兴宇(甲方)与读者杂志社(乙方)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对于甲方向乙方投稿且尚未��表的作品,在乙方《读者》半月刊上使用的,按照千字600-1000元的标准支付稿酬;对于甲方已经发表的作品,在乙方《读者》半月刊上使用的,按照千字400-500元的标准支付稿酬。2014年4月24日,《黄海晨刊》(第7584期)第02版报道标题为“多篇文章进入各地教材日照作家高兴宇成‘教材专业户’《毛竹气度》曾成为山东公务员面试考题”的新闻一则,其中写到“近日,日照作家高兴宇收到上海辞书出版社寄来的样书和稿酬,他撰写的文章《别被他人的话击倒》入选上海九年义务教育七年级课本《语文综合学习》……据介绍,高兴宇撰写的另一篇文章《站起来的智慧》入选北京市小学五年级《阅读课本》,《冷热水效应》入选大学教材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高兴宇成为《读者》为数不多的签约作家”。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发行了《国���市场营销学》(ISBN:978-7-302-33575-7),袁晓莉、雷银生主编。全书502千字,定价39元。2007年8月第1版,2013年9月第2版,2014年8月第2次印刷,印数3001-5000册。《国际市场营销学》(第二版)第一章第21页至23页为“营销故事——两位富翁遵循的同一个秘诀”一文,并载明资料来源:“高兴宇.两位富翁遵循的同一个秘诀.市场瞭望.2002.2.20”,文章全文约2300字。本书前言部分载明具体编写分工:袁晓莉编写第一章等;雷银生编写第五章、第六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2013年3月29日,袁晓莉与清华大学出版社签订《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就《国际市场营销学》(第二版)出版事宜订立合同。2015年11月14日,原告高兴宇通过www.bookuu.com(博库网)订购了一本《国际市场营销学》(第二版)图书,并支付了购书款32元。博库公司为此开具了订单小票和��子发票。经比对被诉侵权文章与2001年7月22日《郑州晚报》刊载的《让每位顾客满意的离开——两位富翁遵循的同一秘诀》一文,存在以下差别:原文2072字,被诉侵权文章约2300字;后者添加“于是”、“以及超市保安人员”、“一些部门经理,还有超市员工都找到吉拉德来为渥道夫说情和鸣不平,但吉拉德的意志很坚决”等非关键字句,并在分段上进行一些调整。两文其余内容基本相同。另查明,清华大学出版社成立于2004年3月17日,注册资本35000万元,经营范围:出版、发行高校教材、期刊等。博库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经营范围:出版物批发零售等。2012年10月23日,博库公司的母公司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出版社签订《图书经销协议》,约定浙江省��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等相关事宜。再查明,高兴宇为案件维权,支出律师费3000元、购买图书费用32元。本案庭审过程中,高兴宇明确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侵犯其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袁晓莉、雷银生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其复制权,被告博库公司销售侵权图书侵犯其发行权,给其造成了一定损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让每位顾客满意的离开——两位富翁遵循的同一秘诀》一文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文章的内容与表达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整体具备独创性,属于文字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高兴宇作为涉案作品署名的作者,在清华大学出版社、袁晓莉、博库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高兴宇作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对比被诉侵权文章和高兴宇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两者在整体结构安排、具体叙述语言等方面均基本相同,被诉侵权文章仅对部分非关键字句进行了更改,并未改变原有作品的整体结构和编排,以整体观感、综合判断的比对视角来看,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图书使用了与高兴宇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文字作品。对于袁晓莉因教学目的合理使用的抗辩,本院认为,《国际市场营销学》不属于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因而不是出版发行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对于雷银生的抗辩,本院认为,《国际市场营销学》第一章对涉案作品全篇使用,雷银生只编写了第五、第六、第十一和十二章,不知晓也不对其他篇章负责。根据袁晓莉与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袁晓莉是该书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的合法代表人。故对其抗辩予以支持,雷银生不构成对高兴宇作品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清华大学出版社、袁晓莉未提��证据证明其对出版行为的授权、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清华大学出版社、袁晓莉未经高兴宇许可,在其编辑、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使用涉案作品,清华大学出版社侵犯了高兴宇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袁晓莉侵犯了高兴宇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高兴宇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袁晓莉作为图书作者,在编写图书环节侵犯高兴宇的作品复制权,而清华大学出版社作为图书出版方,在印刷发行环节侵犯高兴宇的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两者在各自环节的复制行为并未有共同意识联络,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博库公司销售刊载被诉侵权文章的涉案图书,其行为亦构成侵权,因其已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图书来源于清华大学出版社,故博库公司仅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法律责任,高兴宇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高兴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清华大学出版社、袁晓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涉案文字作品的市场影响;清华大学出版社、袁晓莉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图书的出版时间、售价和发行量;被诉侵权文章抄袭涉案作品字数,及其在被诉侵权图书中所占的比例;��兴宇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的人力物力等,酌情确定赔偿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国际市场营销学》(ISBN:978-7-302-33575-7)。二、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兴宇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4000元。三、被告袁晓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兴宇经济损失(含制止���权的合理支出)500元。四、被告博库网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图书《国际市场营销学》(ISBN:978-7-302-33575-7)。五、驳回原告高兴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高兴宇负担61元,由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101元,被告袁晓莉负担13元。原告高兴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袁晓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书青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凯杰?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