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1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朱克香、山东世纪瑞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克香,山东世纪瑞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1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克香,女,1964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山东世纪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4号B座2单元9层905室。法定代表人:韩士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克香与被执行人山东世纪瑞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鲁0103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已对被执行人山东世纪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进行了查封,短期内无法变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03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惠东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人民陪审员 石宝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