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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桂珍、易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桂珍,易群,王玉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保368号申请人:林桂珍,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易群,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王玉翠,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桂珍诉被执行人易群、王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易群、王玉翠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宁国花园思雨苑3幢108室的房屋价值142050元的部分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易群、王玉翠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宁国花园思雨苑3幢108室的房屋价值14205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道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