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赵本益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赵本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32号,组织机构代码20830679-7。代表人:张国玺,行长。委托代理人:向唐尧,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重庆市奉节县,有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本益,男性,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本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赵本益的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吴遵友审判员 马 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