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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白玉林与何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林,何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2438号原告:白玉林,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何永国,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告白玉林与被告何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白玉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玉林以被告何永国已自行向原告履行了案件所涉全部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白玉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瑞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