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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4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传开、王家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传开,王家永,李洪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4852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该行员工。被告:龚传开,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家永,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洪兴,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传开、王家永、李洪兴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燕云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