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8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訾国常与丁国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国常,丁国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8849号原告訾国常,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丁国华,男,52岁,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原告訾国常诉被告丁国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訾国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訾国常撤回对被告丁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訾国常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明钿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