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民抗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俞兴昌与朱玉祥、方燕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指令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俞兴昌,朱玉祥,方燕玲,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抗26号抗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俞兴昌,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辰润园*号楼*单元***号。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朱玉祥,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和顺苑*号楼*单元***号。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方燕玲,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和顺苑*号楼*单元***号。系朱玉祥妻子。申诉人俞兴昌因与被申诉人朱玉祥、方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民终33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甘检民(行)监〔2017〕6200000002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元志代理审判员  柳 虹代理审判员  魏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