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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金雄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雄建材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严辉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友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金雄建材经销部,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西路南嘎村。经营者:林金雄,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霖,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雄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达瓦次仁审判员 次  央审判员 高 小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玛曲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