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19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史庆欣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史庆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9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立,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史庆欣,男,1977年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立与被执行人史庆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年门民初字第04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立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9.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3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35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状况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现下落不明。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本案剩余申请执行标的28.7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3.本院依法核实被执行人史庆欣提交的财产申报表,确认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馆对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史庆欣于2004年9月21日与刘XX登记结婚。本院在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中对被执行人配偶进行案件相关人统查,发现刘XX名下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无法确定被执行人拥有的份额。5.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到被执行人史庆欣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街X号院X号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史庆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