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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8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邵军浩与李巧宣、方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军浩,李巧宣,方起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8166号原告:邵军浩,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陈绍辉,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巧宣,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方起印,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军浩与被告李巧宣、方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军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军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军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邵军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