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忠源与张亮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源,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907号申请人:刘忠源,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张亮,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刘忠源与被告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忠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亮的房屋在价值2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刘忠源以长春吉联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亮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颖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