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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8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丽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丽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8630号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8号远洋大厦6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20603A。法定代表人:戴继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武,系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卢丽永,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丽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丽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卢丽永已经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