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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彩云、吴方志与被执行人周志林、金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彩云,吴方志,周志林,金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989号申请执行人:方彩云,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执行人:吴方志,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周志林,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被执行人:金元华,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方彩云、吴方志与周志林、金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雨板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现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方彩云、吴方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2014)雨板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