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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侯俊东、陈良平申请执行李双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俊东,陈良平,李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786号申请执行人侯俊东,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延津县。申请执行人陈良平,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被执行人李双伟,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侯俊东、陈良平申请执行李双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