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娄伟与周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伟,周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997号申请执行人娄伟,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周宁,男,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3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周宁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申请人娄伟的申请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宁银行存款1634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林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