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执6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龙、杨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杨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2执6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龙,男,1989年6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县人,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海霞,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402民初24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王龙申请执行杨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杨海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即:1、被执行人杨海霞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龙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448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执行费人民币572元。但被执行人杨海霞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海霞因虚假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依法司法拘留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海霞所有的座落于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北路延伸段安普7-1地块安普暨沿线棚户区改造项目世通小区(世通和府)6、7幢1单元1层3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Y1××97),但本案系轮候查封,该房产已被本院他案首先查封,故本案未能处置。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杨海霞承诺自愿每月从其工资中扣划人民币200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龙的款项。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并送达协助执行单位安顺市西秀区XXX局,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杨海霞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元,用于支付申请人的款项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因该案履行期限较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且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实被执行人杨海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402执6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达猛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健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