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郭富霞与邓州市构林镇供销社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富霞,邓州市构林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58号申请执行人:郭富霞,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10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构林镇.法定代表人:李吉振,系该社主任。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郭富霞与被执行人邓州市构林镇供销社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申请执行人邓州市构林镇供销社已支付申请人郭富霞借款本息共计725000元,双方表示此后因此案互无任何纠纷,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