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付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付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31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付军,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2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2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付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宜武出庭支持公诉,徐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徐付军伙同“满清”(另处理)窜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某酷我网咖门口,盗走被害人陶某停放在该处的奥娃牌鹰王红色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后逃离现场。次日晚上9时许,公安人员在火炬开发区张某公园将徐付军抓获。归案后,徐付军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付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付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应责令退赔。徐付军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徐付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付军退赔被害人陶浩楠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妙柱吴曼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