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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5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刘军强、郭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刘军强,郭晓华,王留飞,刘爱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53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被告刘军强,男,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晓华,男,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留飞,男,1992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刘爱芳,女,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诉被告刘军强、郭晓华、王留飞、刘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