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5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刘军强、郭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刘军强,郭晓华,王留飞,刘爱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53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被告刘军强,男,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晓华,男,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留飞,男,1992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刘爱芳,女,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诉被告刘军强、郭晓华、王留飞、刘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