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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5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剑辉、邝红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剑辉,邝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56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剑辉,男,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邝红云,女,汉族,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法定代表人:诸清华,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剑辉因与被申请人邝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剑辉申请再审称,1.张剑辉未收到《还款情况的统计表》中序号1-4的还款,邝红云未能提交转账凭证或张剑辉出具的收据为证,二审认定事实错误。2.二审法院将邝红云已经支付的利息按照月息3%的标准认定为合法,判决中又将2013年7月份与2015年2月份的利息认定2%,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邝红云实际每月支付利息4500元,多余款项为邝红云向张剑辉借钱为其丈夫黄建波还信用卡,该还款与本案无关联性。4.二审支持张剑辉的款项为66812元,不支持的为43188元,那么张剑辉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为934元,邝红云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为1896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剑辉在一审法院进行的三次庭审中均对《还款情况的统计表》发表了质证意见。从其发表的质证意见来看,其对该统计表中所列的多笔还款都提出了异议,可见其对该统计表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及核实,但其却没有对《还款情况的统计表》中序号1-4的还款提出异议,其二审上诉才称当时没有核对清楚,又未作出合理说明。张剑辉在一、二审中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邝红云之间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二审未采纳张剑辉该上述理由,并无不当。现张剑辉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中显示与邝红云、黄建波存在多笔汇款往来,但该银行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邝红云除每月还利息4500元以外的部分是归还向张剑辉借的其他款项,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7月29日的《借据》中约定月息为4%,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二审法院对于邝红云已经支付给张剑辉的利息中,未超过月息3%的部分认定为合法,未支付的2013年7月与2015年2月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关于张剑辉称二审法院计算案件受理费错误的问题。诉讼费用负担如存在计算错误,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张剑辉可向二审法院请求裁定补正。综上,张剑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剑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饶 清审判员 杨 靖审判员 肖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鑫文 微信公众号“”